第356章 你们为什麽要逼我?(2 / 2)
因为公司隐瞒帐户情况,本身就会迎来税务的打击,而且打的会特别狠!
那麽问题来了,税务知道的情况下,法院难道不知道吗?
这就涉及到了另一个问题,各个单位乃至于各个省份之间的系统互通问题。
答案是,法院不知道的可能很大。
和技术没有关系,各家都把各家的资料捂得死死的,都不想和其他单位互通。
所以你经常能看到,法院和某某单位进行合作-·
不合作没办法啊,上级要考核,人民群众要执行,结果法院既找不到人又找不到财产,只能是大家合作,到时候你们帮帮我。
老唐当然没权利去税务查,他能做的就是自己慢慢筛。
只要有这个帐户,那它就必定会留下痕迹。
果然,开了挂的情况下,老唐用了十分钟的时间筛出了可疑的帐户,一共有三个帐户。
这三个帐户都有一个共同点,那就是经常在固定时候给基本帐户这边转钱。
基本帐户要负责公司员工的工资奖金等情况,所以每个月都必须有钱才行!
不然公司根本办不下去。
有了目标就好办了,老唐打电话开始约执行法官,这就是新的财产线索。
第二天再次和执行法官见了一面,执行法官同样认为有问题,再次开出了调查令。
执行工作就是这样,找不到人找不到钱,又没有公安机关的那种权力,自己想查那就只能投入时间和精力,一步步的找线索。
没有什麽特别好的办法。
大概用了一上午的时间,老唐确定了一件事,三个帐户里有两个帐户是德康公司开的。
那接下来只需要查这两个帐户就行。
还是老办法,首先确定开户行,然后来到开卢行,提交调查令。
本来还以为有的银行会不配合,就像当初他和老宋调查时候一样,结果大家都很配合,没有一点多馀的话。
不过就算这样,调查两个帐户的银行流水也用了整整三天的时间。
主要是其中一个银行的领导不在,而这种查询,必须得领导签字确认才行。
再次拎着两捆材料回到酒店,已经是晚上了。
也就老唐是开挂的,换个别的执行律师,查到这一步都得费很大的劲儿。
经过几天的休息之后技能又能用了,「过目不忘」启动!
还是和之前一样,先找最近的转帐,而且要排除转给其他三个帐户的钱,
然而把两个帐户最近流水看完后老唐有点懵,情况和他想像的不太一样,这家公司早在他起诉之前就已经把帐上的现金转走了!
结合前两个帐户的情况来看,那就是说,这家公司现在就是一个空壳子!
不对劲,很不对劲,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了!
老唐又开始仔细看之前的流水,看着看着他突然坐了起来:「总算抓住你们!
他发现了一笔大额转入很不对劲,因为那个转入公司是德政公司,款项备注是「委托代付」!
果然,这两个公司之间确实有联络,那个庞老板果然有问题!
再往前找,最近一年内有两笔这样的收入,理由都是委托代付。
这也是德康公司一年里最大的进项了。
但是,老唐找了好几遍却没有找到汉西建设转过来的钱。
难道说汉西建设没有给钱吗?
带着这个疑问老唐再次开始查阅这笔钱的去向,这一步按道理来说只透过流水是不好查的。
然而老唐还是找到了。
因为人家原封不动的把这两笔钱直接转给了日升公司,备注是「工程款」。
这麽巧的吗?汉西建设没给钱,德政公司却给了钱,而这笔钱最后却是直接给了日升公司,还是以工程款的名义。
那现在就有两个可能,一个可能是,这笔钱就是汉西建设公司那个专案的钱,只是由德政公司进行了代付。
原因嘛老唐很快就想到了,百分之百是德政公司借用了汉西建设的资质来接的专案,这种情况在建设行业很常见!
本身的施工主体都是德政公司,汉西建设只是出面接下专案,收取几个点的管理费用。
这当然是违法的,但现实中这种情况真的很多。
但是,并不排除有其他可能,那就是德政公司德康公司以及日升公司之间确实有合作,这是其他专案的工程款,
这个老唐就查不到了,现在的案子和德政公司没有关系,日升公司那边人家也把赔款给了,也不能去查。
不过老唐很快想到了办法,拨草寻蛇!
既然现在流水里没有汉西建设给的钱,但是呢,根据调查报告和法院调查到的情况可以确定,德康公司和汉西建设之间是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的。
现在,专案已经做完了,验收也合格了,那根据合同约定,汉西建设应当将工程款支付给德康公司。
但是流水里却没有,那是不是可以说,汉西建设还欠着德康公司这笔钱呢?
那就可以用到一个我们比较常用的权利:债权人代位权!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,「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。
说人话就是,李四借了我一千块,结果到期了他还不了,但实际上呢,他给张三借了一万块,也已经到期了,但他就是不去要。
那这个时候,我就可以去告张三要这一千块了,这就叫代位权。
具体到本案中就是,现在德康公司给不了这个赔款,但是呢,汉西建设又欠着德康公司工程款。
那老唐就能以林有粮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,让汉西建设掏钱!
证据都是现成的,虽然我这边只能查一年的流水,但是现在这个情况,你说你在工程开始之前就把全部工程款给德康公司了?想想都不可能。
这是一石二鸟的办法,如果汉西建设没付钱,那行使代位权就能直接把这笔钱要回来,就不用和德康公司扯皮了。
但是,如果汉西建设已经付了钱,那它绝对要进行否认,要解释清楚。
因为它是国企,涉及到这样的金额,哪怕是总经理也没办法。
给钱了,为什麽给了,让另一家分包单位进行代付?你是总包你让另一家分包代付工程款?
来来来你给解释一下为什麽这麽做?
确定了思路,老唐便准备着手起诉了。
不过如果真的是借用资质,那就会出现又一个疑点。
德康公司这麽大方吗,因为就算他把整个工程全部转包给日升公司,那也不应该把所有的工程款都给对方。
这不符合逻辑,因为公司一定是要盈利的,转包也是为了赚钱,一般都要进行抽成才行。
所以老唐认为,确定是借用资质后,下一步的重点得放在这个川省注册的日升公司上面。
事情真的越来越有意思了,弄了半天,这样的一个专案,最终的获益人居然是日升公司!
不查的话还真发现不了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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